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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二阶段设计、三水准设防”(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及有关标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建筑抗震设计,重要工程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把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工程结构计算书,把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级建设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等组织施工;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不能任意更换;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构配件。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要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对建筑抗震构造措施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加强管理,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开展建筑抗震除险加固工作

  (一)对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如油库、水坝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工程、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供热、医院、通讯等)和学校、幼儿园、体育馆、电影院等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应当由其产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市、县建设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二)对经鉴定需要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建设近期规划、产权人的维修改造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三)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地震、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等公共建筑设施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将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校舍作为排查的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学校要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抗震加固方案,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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