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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地震局、城乡规划局、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市地震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一)对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工程,如供电、供水、通讯、交通、医院、救灾指挥中心、幼儿园、学校、重点工程等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抗震措施应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即丙、丁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结构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二)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加强建筑工程抗震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或减少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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