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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53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

  (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

  (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书面申请;2.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表;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财政、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房屋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土地、房屋资产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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