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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三日

池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三)自主自愿。积极动员农户、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愿参加。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宣传、财政、农业、金融办、气象、民政、水利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今年在全市一区三县(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并在贵池区开展奶牛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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