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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为确保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畅通、处置快速有效,提高省人民政府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20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送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带班处长及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按照秘书长提出的分管副省长赴现场督导意见填写《值班要情》,报送分管副省长、省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报告秘书长的同时直接报告省长;待省领导批示后,将批示迅速传达到相关市和部门。及时掌握重大突发事件后续情况和处置进度信息,每隔1~2小时汇总报送相关领导,待秘书长及现场领导指示后可分时段续报,直至事件处理结束。
  (二)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以上,自然灾害、卫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或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等按照国家规定需上报国务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要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后,通过专网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国务院。
  二、赴现场督导原则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有关应急处置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省长和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救工作;重大事件中,死亡20人以上的,或10人以上因灾难生死不明的,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抢救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所派工作组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具体分工是:地质灾害、金融突发事件由申联彬常务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分别为牵头单位;涉外事件由李小鹏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外办为牵头单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由牛仁亮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为牵头单位;气象、旱涝、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公共卫生事件由胡苏平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森防办)、省卫生厅分别为牵头单位;地震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煤炭事故、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类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或一时难于判断事故性质的由张建民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分别为牵头单位;教育系统发生的事件由张平副省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省教育厅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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