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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三)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初期,市、县(市、区)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扶持社区服务事业发展。对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个体、民营企业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四)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五)创新社区服务模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十六)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五、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管理体制
  (十七)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服务管理和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行居务公开,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积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要切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问题,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除外)以及社区办公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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