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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服务体系,搞好创业服务
  (十五)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负责组织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
  (十六)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宜服务业、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把创建信用社区和充分就业社区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带动辖区内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十七)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各市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开展创业项目论证、评估工作,为创业者和创业培训教师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十八)加强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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