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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3.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4.加快信用社区建设。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信用社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信用社区推荐和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免除反担保。
  5.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创业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依据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投入和贷款发放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补充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十二)落实各项支持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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