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广泛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国际项目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组织教学,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以下简称有创业意愿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等方面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八)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中现有创业培训教师的骨干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不断提升创业培训教师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选拔范围,逐步将具备企业管理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教师、企业成功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教师队伍中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九)鼓励大专院校按国家和省的培训要求,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凡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组织培训的大专院校可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四、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十)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本意见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标准的市,仍按原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
(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