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2日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评议”二字。
3.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4.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
5.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
6.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7.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在本款增加一项规定:“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作为本款第六项;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9.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