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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德政办发〔2008〕2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确保落实政府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以下简称《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实行《意见书制度》。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前,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外公开出让文件的附件。

  第四条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详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开发建设期限。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住宅产业化要求。1.居住项目按照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申报性能认定,住宅设计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要求进行规划、建筑、环境和装修设计,有条件的项目必须申报住宅性能评定。2.居住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成套技术,并依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选择适应项目的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智能化技术、居住区环境及其保障技术和住宅建造成套技术。要参照国家、省编制的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3.居住项目必须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包括节能和节水住宅部品应用技术、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设计与安装。4.居住项目重点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厨房和卫生间整体标准化技术、智能化计量收费技术、设备集中监控与管理技术、绿化自动喷灌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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