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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8〕47号)


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有关县、区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 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石家庄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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