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突出重点,着眼发展,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包括本单位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及当年要抓的重点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三是共性目标。包括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