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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第一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第一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8〕46号)


平山县、行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8年第一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以确保如期关闭。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8年第一批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7月30日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赵新朝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文锋、市安监局局长崔云申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电业局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家庄市实施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安全喜担任,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关闭工作,确保关闭工作如期完成。

  (二)具体关闭工作,由平山、行唐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实施工作要按照实行尾矿库闭库治理、拆除生产供电设备、遣散有关人员、吊销有关证照、恢复地貌、媒体进行公告等原则,制定本地区实施关闭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人员和关闭的时间及任务。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关闭方案,制定关闭尾矿库安全应急预案,检查弃库、闭库安全状况的落实情况。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关闭尾矿库闭库的资金协调和治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关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定关闭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落实情况。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监督被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设备的拆除和人员的遣散工作,监督被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恢复地貌工作。

  (七)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八)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被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供电设施设备,停止供电。

  (九)设立和公布关闭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关闭设有尾矿库企业办公室(市安监局)举报电话:8785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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