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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司法鉴定方面)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规定内容
3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节较轻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 处以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处以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7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较轻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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