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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就业和突破阜新”战略的新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有关协调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巩固劳动部门牵头,工、青、妇为主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就业大格局。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县(区)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年末考核总结的工作制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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