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二十一)用好用活土地资源。
1. 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到2010年底前,在受灾的农村地区按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乡镇、村庄和村民聚居区,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新建地块,先行安排重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市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单位搬迁用地,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2. 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用地审批权限加快完善用地手续。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3年内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 对地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在尚未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价标准出让。
4.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5.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企业迁入集中发展区,其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交易市场拍卖、招标、挂牌交易。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重建和技术改造。各郊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区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级按原企业用地面积的50%追加给郊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
6. 统筹安排商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大型商品市场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生猪屠宰厂的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用地计划;对投资规模大、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商品市场园区和主力商圈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的方式供地。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