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损农田和排灌沟渠、蓄水池、山坪塘堰等田间水利设施及机耕道、提灌站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除中央、省财政给予项目补助外,市、县在恢复期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3. 市级安排的林业产业资金和退耕还林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森林植被补植补造。加大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推进乡镇标准化农业服务站建设的投入。
(十八)支持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1. 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各类投资主体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兴办产业园区。
2.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3.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4. 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
(十九)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的支持,在我市组织举办大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工作会、接待会、联谊会等定在我市召开,发挥会展平台作用,拉动消费。
2. 积极引导扶持灾后农产品流通。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 鼓励商品经营者促销。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二十)支持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到2010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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