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停止征收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地籍档案查阅费(3项)、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检测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驾驶考试红外线桩考租用费、驾驶考试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收费和成都图书馆智能卡工本费、服务费、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一)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支持,争取3年内在成都市减免或暂缓执行。
(十二)实施财税优惠。
1. 契税优惠。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 个人所得税优惠。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 旅游业税收优惠。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在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年检,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延期2008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事业单位年检等年检项目,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三、扶持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五)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1. 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