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六)支持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七)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 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九)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费(3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仲裁检验收费、房屋产权查档咨询服务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收费(8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