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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8〕51号 2008年8月14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部署,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市级统筹区(市)县援助的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压缩10%的公用经费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调剂的部分资金;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省下划我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和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三)成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建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制定项目入库原则和标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四)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分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与中央、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相配套,主要用于我市城乡受灾居民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相关区(市)县比照市政府的做法,相应设立本级政府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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