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 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 150元,政府补助210元。
(三)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80元。
以上各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 10%缴纳,政府补助90%。其中,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 95%。
第七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三级补助资金组成。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级财政重点对芝罘区和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芝罘区按市、区财政应负担总额的60%给予补助;对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按市、县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每年 4月底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以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