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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 2008年7月21日市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江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具体如下: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中统筹、统一管理;各县市单独统筹、分别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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