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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实现我市“三年全面恢复、五年全面提升”的灾后恢复重建目标,支持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其资金的重要保障与支撑作用,依据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建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筹措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我市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投入的灾后恢复重建各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投入资金);
  (二)金融机构与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的支持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金);
  (三)通过金融机构报批发行各类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金融产品募集的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产品资金);
  (四)市级机关、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我市灾区的资金(包括上级党团组织下拨的特殊党团费);
  (五)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向我市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贷款的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有关投资基金投放我市的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
  (七)经市政府同意,其他可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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