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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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