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衢政发〔2008〕37号)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事业充分发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全市有各类残疾人15.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36%,涉及近50万家庭人口,特别是有5000多名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需求,还有待解决。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广大残疾人全面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使广大残疾人实现“六有”:即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