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8〕147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7〕1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市政府技师津贴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生活待遇,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京劳社培发〔2007〕207号)文件规定,我市决定开展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以下简称“享受技师津贴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本市各类企业中生产、服务在一线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关于在本市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培发〔2007〕194号)的规定,已特聘或拟选拔特聘的首席技师。经企业推荐和有关部门审核,均可参加“享受技师津贴人员”评选。2008年全市评选享受政府津贴人员不超过100名。
二、推荐和评选条件
享受技师津贴人员的参评人选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或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能高超,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本市有重要影响的。
(二)在技能、技艺上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上,发扬团队精神,传授技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全国和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