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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负责人应当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省、设区的市及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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