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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廉政风险评估;

  (四)收集、分析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财经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工作纪律;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系统;

  (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促进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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