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季度一律不得提高。
  四、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过快上涨。
  (一)研究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实施范围。
  (二)公布实施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企业名单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企业的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依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对于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未列入提价申报、调价备案范围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通过劝导、告诫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监管,促使经营者合理定价。
  (三)开展市场巡查,严厉打击经营者串通涨价、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春节之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商、质检、商贸、粮食等部门,联合开展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和价格秩序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变相涨价等行为。
  (五)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保障居民生活水平。
  (一)组织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机制,建立动态、规范的价格补贴制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等政策,保障居民生活水平。
  七、稳定群众心理预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