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季度一律不得提高。
四、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过快上涨。
(一)研究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实施范围。
(二)公布实施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企业名单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企业的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依据新修订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对于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未列入提价申报、调价备案范围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通过劝导、告诫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监管,促使经营者合理定价。
(三)开展市场巡查,严厉打击经营者串通涨价、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春节之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商、质检、商贸、粮食等部门,联合开展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和价格秩序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变相涨价等行为。
(五)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保障居民生活水平。
(一)组织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机制,建立动态、规范的价格补贴制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等政策,保障居民生活水平。
七、稳定群众心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