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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和市总工会《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职业病诊断
与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二○○八年一月)

  为切实解决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职业病诊断与被确诊后的治疗费用等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业病诊断申请问题
  原在市属企业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且在该企业改制前(含改制时,下同)退休的人员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由改制后企业提供该退休人员职业危害接触史证明等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归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托管主体,下同)审核后在职业病诊断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栏盖章;改制后企业现已不存在的,则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提供该退休人员职业危害接触史证明等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在职业病诊断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栏盖章。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及被确诊后的治疗费用问题
  原在市属企业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且在该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及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的治疗费用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承担。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承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由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
  三、职业病治疗费用统筹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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