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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每年8月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月。在国防教育宣传月和国家设立的全民国防教育日,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组织,应当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八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国防教育场所,设立国防教育网站,举办国防教育巡回展览,创办国防教育刊物,出版国防教育作品。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对其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将国防教育纳入理论学习计划;

  (二)定期举办国防教育讲座;

  (三)组织"军事日"活动;

  (四)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接受军事院校的培训。

  对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势报告、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设置必要的国防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开展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

  (一)将国防教育的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教学中;

  (二)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可以聘请国防教育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一)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

  (二)开展军事训练,时间为7至14日,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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