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 护、资源节约政策;
(2)重点龙头企业,产业集群中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
(3)发展潜力 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4)当地纳税大户;
(5)信誉好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到期归还,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费率为月2‰。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期限。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实行年初调出、年底自动抵平;县市财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明确借款期限,企业11月底前归还财政。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办理程序。
(一)县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 申请。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借款表》,并向当地经委、 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
(3)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4)还款承诺函(须注明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是有价值抵押物等形式还款)。
(二)县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信誉程度及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初定重点扶持项目。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委将拟扶持项目及借款数额报本级政府确 认,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行文承诺资金年底抵平,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 报省财政厅、省经委。
(三)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拟定支持项目,报省政府 审批。
(四)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相关县市财政资金状况,下达专项资 金拨款文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上年申报、年初拨付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底前各地将下年度拟支持项目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11月底前,省经委、省财政厅将审核的下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筹集资金于下年元月份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与借款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借款表》上明确还款期限,借款企业要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承诺内容,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