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8]6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
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 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围绕推进“一主三化”的发展思路,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千亿元产业计划、成长 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