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第五条(三)项及第六条的规定,就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
  省局将择时组织税务中介机构对土地增值税的有关业务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其鉴证资格。

  (二)清算鉴证工作程序
  税务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
  1.审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收入。
  2.审核扣除项目金额。
  接受委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向委托方取得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各种资料和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3.依法确认增值额。
  4.计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鉴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的,应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见附件4(略))。
  (四)法律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出具《鉴证报告》,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应认真检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事实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凡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审资格。

  八、凡2007年2月1日后进行清算的开发项目,均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