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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修订)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由该公路的经营者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可以查阅公路收费监控系统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费提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期间,等级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七十以上、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八十以上。

  第四十七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

  (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

  (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复式收费。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收费站公布投诉电话。

  公路收费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群众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并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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