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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它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非法违法开采实施关闭,第10类属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实施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依法停产整顿10类煤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井下爆破材料库设置或井下火工品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0.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工作步骤
  7月1日-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10类关闭矿井的,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属于10类整顿矿井的,立即停产整顿。
  8月1日-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
  9月1日-30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违法矿井仍未关闭、整顿,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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