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它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非法违法开采实施关闭,第10类属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实施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依法停产整顿10类煤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井下爆破材料库设置或井下火工品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0.未执行《山西省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工作步骤
7月1日-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10类关闭矿井的,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属于10类整顿矿井的,立即停产整顿。
8月1日-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
9月1日-30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违法矿井仍未关闭、整顿,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