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煤炭工业局)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制定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太原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兵生 (市长)
副组长:王建生 (副市长)
刘建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任晓峰 (市监察局局长)
王宇魁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杨志凌 (市安监局局长)
潘福官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张宝玉 (市国土局局长)
苏 浩 (市公安局局长)
胡德照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左德锦 (太原供电分公司经理)
李国祥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王宇魁(兼)。
二、工作重点
(一) 依法关闭10类煤矿:
1.非法采矿的;
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