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哈龙灭火器;对现存哈龙用户进行登记,与国家哈龙银行联系进行回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五)淘汰使用全氯氟烃作为聚氨酯软泡、聚氨酯硬泡、自结皮泡沫和聚烯烃泡沫等行业的发泡剂。由市经委负责,市建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六)禁止销售用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冰箱、冰柜等家电产品。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七)禁止生产销售全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制冷压缩机及相关产品;登记管理大型商用空调、中央空调、超市展示冷柜、冷库等使用含氢氯氟烃作为制冷剂的制造企业和压缩机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全氯氟烃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纳入建设部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由市建管委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八)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配备专门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全氯氟烃类制冷剂,不得将全氯氟烃制冷剂排入大气。由市经委负责,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九)使用全氯氟烃类制冷剂的制冷维修企业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定期报告销售使用情况;持有制冷维修资格的单位配备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禁止将全氯氟烃和含氢氯氟烃排入大气,或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制冷设备报废时现将其中的全氯氟烃类制冷回收;交通部门加强对汽车空调维修企业使用全氯氟烃类制冷剂维修活动的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建管委配合,制定制冷维修行业全氯氟烃销售、使用、回收管理规定。
(十)禁止使用全氯氟烃为普通外用气雾剂和消毒及器械用气雾剂的潜溶剂、推进剂和消毒保养剂。由市药监局负责,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配合。
(十一)禁止卷烟厂将全氯氟烃用于烟丝膨胀剂。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
(十二)电子、邮电、航空、航天、轻工、纺织、机械、医疗器械、汽车、精密仪器等行业使用含全氯氟烃清洗剂,如CFC-113,CTC,TCA,HCFC-141b。清洗对象为液晶等精密工业、电子印制线路板、金属和其他用途甲类。禁止使用CTC和CFC-113。TCA的使用到2010年停止。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
(十三)全市甲基溴用于熏蒸剂进出口申报登记、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统计。由太原海关负责,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禁止甲基溴用于干果的熏蒸剂和烟草种植使用溴甲烷。逐步淘汰农业用途的溴甲烷。由市农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