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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缩写为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ODS淘汰长效机制,全面完成2008至2010年履约任务。
  二、工作目标 
  (一)开展ODS生产和使用现状调研,摸清家底,分级建立ODS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
  (二)完成阶段性履约目标。除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外,全面禁止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到2009年底淘汰甲基氯仿(TCA)、四氯化碳(CTC)(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
  (三)根据国家淘汰ODS政策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维修、原料、必要用途ODS使用申报登记和监管制度。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公众履约意识,形成省、市、县(市、区)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探索可持续履约途径。
  三、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 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各项ODS淘汰政策和《山西省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要求,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发布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明确我市淘汰的全氯氟烃及其替代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生产、使用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哈龙等ODS的建设项目;禁止现有企业生产含上述ODS的产品;使用ODS的生产企业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品。由市经委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含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全氯氟烃及含全氯氟烃产品经销单位必须申报登记,每月向所在区工商部门报告一次使用情况。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销售网点和大型商场执法检查。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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