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互联网专项整治,严格管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地图传播面广,容易复制下载,影响范围大,为此,我国对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规定了严格准入制度。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等有关秩序,获得批准后方能使用。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我区一些网站发布的网上地图,存在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甚至泄露国家秘密等严重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版图的庄严和神圣,杜绝“问题地图”的出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刻不容缓,拟于近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以清除各种违法违规地图在网上传播,使我区网站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