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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和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 

  (五)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设定合理的代偿期。担保机构已经全额代偿,金融机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转让权益。金融机构要将担保机构的代偿信息,及时输入企业及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将担保机构为代偿的企业或个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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