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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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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把担保机构建设列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金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全市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对发展快、贡献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自免税手续办理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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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规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不低于5倍。按照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7,具体比例由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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