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泰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全资或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提高担保机构竞争力。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设立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制定《泰安市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鼓励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鼓励支持较大的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组建担保集团,带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可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