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累计销售收入(含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应于达到标准的次月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主管国税机关要全面掌握磷矿生产的基本情况、核算地点、矿石种类、矿石储量、矿点位置、采掘能力、选矿及洗矿等矿石处理能力、年采掘量、外购矿石量、矿石品位、材料和能耗用量、人员用工等情况。并根据企业提供的《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与采掘能力、材料和能耗用量,人员用工等情况对实际生产情况与申报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与资源税申报信息情况进行核对,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和申报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应适时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中的销售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销售给不同纳税人的价格进行比较,合理判断计税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对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等规定确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4.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对《磷矿石开采加工、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表》(附件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实。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规定进行处理;对隐瞒销售收入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的,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5.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请代开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验货。对以下六种情形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累计销售收入(含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一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三是对代开不含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经审核发现实物、资金、物流等不一致;四是从事磷矿开采但没有开采许可证;五是销售非自产磷矿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六是申请代开申请人本人不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