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联合执法队:由市运管处、交警支队、物价局、质监局各指派二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队长由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管理科负责人担任,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具体参加人员及执法车辆(车辆由市运管处、交警支队、物价局各派一辆),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685185 传真:2681766)。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治理重点和责任单位
(一)严格查处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无从业资格证、无服务监督卡、车容车貌差、标识标志不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等违章违规行为,由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查处无牌无证、套牌、故意遮挡车牌上路营运等违法违规的出租汽车,由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查处出租汽车不按规定收费、乱涨价等违章违规行为,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停车候客管理费、卫生费,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巧立名目,向挂靠经营的车主高额收取客运经营权租赁费和车辆转让经营管理费等不合理的收费的违章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县(区、管委会)纠风办予以督查;
(五)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周期检定计价器和计价器损坏不及时修复,或者人为造成计价器损坏的,由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严厉查处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由联合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8年7月15日至9月15日,各相关单位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布置,制定印发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9月中旬至2009年5月下旬,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按照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