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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备案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备案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办〔2008〕11号)


各区、县(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精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现对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把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备案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和规范安全生产层级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市安监局综合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备案工作。
  二、认真行政处罚的备案。县级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安监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监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立案审批手续、案件调查材料、 负责人审批的案件处理呈批表及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材料、听证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备案工作。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牵头调查的事故,在批复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牵头调查的事故,在批复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省安监局备案。备案内容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备案。事故批复结案后,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牵头调查的事故,县级安监部门应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责任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有关机关、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及整改措施情况报市安全监局备案,同时填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备案工作。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主管机关(或任免机关)对被问责单位、个人在作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行政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问责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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