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对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
(四)其它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经贸委。
市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全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整改,同时报市节能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