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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莆政综〔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 现将《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莆田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闽政文[2008]63号)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年度单位GDP、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市重点耗能企业按市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一94分)、基本完成(60一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召集市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0日报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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