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强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四)大力开展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市及各市(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五、加强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